文 / 9C律师 李晶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时股东因个人融资或经营需要,希望公司能为股东或其关联方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站在股东角度,这看似是“用公司的信用帮自己解决资金问题”,但从公司角度,法律对这件事的限制远比你想象的严格。
公司为股东担保,也叫做关联担保,受到《公司法》的特别规定,稍有不慎,公司、股东、甚至其他股东都可能被卷入责任漩涡。
《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意味着,公司为股东担保不能由董事会决定,更不能由法定代表人一个人签字了事。决议机关必须是股东会,这是法定要求,公司章程不能降低这个标准。
更关键的是表决权回避。被担保的那位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多高,在这个议案上都没有投票权。这是法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作出的严格规定,否则如果允许大股东自己表决,他完全可以利用持股优势强行通过担保决议,公司资产就成了他个人的信用背书。
需要注意的是,被担保股东出席了股东会甚至参与了投票,并不必然导致决议无效,在计算表决权时剔除该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就行了。也就是说,关键的不是他是否到场,而是他的票不能被计入。
如果是上市公司,限制还会进一步加码。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要走内部决议程序,还必须依法公开披露。债权人接受上市公司担保时,不能只看决议文件,还必须核查该担保是否已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公告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担保,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
另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程序规则有一个重大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对外担保决议程序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如果公司为股东担保时没有走股东会决议程序,而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作出决定,担保合同是不是就一定无效呢?
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擅自提供关联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善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相对人,法院可能会认为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应由公司自行承担风险,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即便担保被认定无效,公司也并不能完全脱身,可能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笔损失最终由公司承担。
因此,对于被担保的股东,如果试图绕开其他股东开会表决这个程序,一旦担保被认定越权,或者公司因这笔担保遭受损失,其他股东完全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名义追究你的赔偿责任。
如果你是中小股东,面对大股东提出的担保议案,被担保股东回避后,你手中的表决权将会更有分量。如果担保未经合法程序已经发生,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