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以合法的形式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债权转让遵从“通知生效”原则,而不是“同意生效”。债权人在没有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转让其债权,只要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在双方之间即告生效。当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债权除外。
这时,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之间生效,但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合法的形式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必要条件。在债务人收到通知前,受让人无权直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通常,债权转让是由让与人来通知债务人。关于通知的具体形式,法律没有做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书面通知、特快专递、电话、电子邮件或法院诉讼等方式均可视为合法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规定,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法院确认转让事实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时视为通知到达,这是通知的一种特殊方式。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前,债务人仍然可以向让与人履行债务,而无需对受让人承担义务。
但是,一旦有效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不需要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进行认可,必须根据通知,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受让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一切抗辩,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在接到通知时,如果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或者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前面我们说的是通常情况,接下来我们再说说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就意味着,对于非金钱债权,如果受让人不知道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是善意第三人,则转让有效;如果受让人知道,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于金钱债权,即使有禁止转让的约定,转让仍然有效,债务人仍需向受让人履行,但可以追究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总结一下,债权转让的核心是“内部协议生效,外部通知生效”,债务人同意不是转让的前提,但让与人的通知是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必要条件。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