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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将其除名?

文 / 9C律师 李晶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不仅影响公司资本充实,还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这种股东,法律为其设计了除名机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略有不同。

首先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失权通知制度。

根据该条款规定,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当依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如果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失权通知制度是目前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的最直接的法律途径。这样做无需召开股东会会议,只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失权通知发出即生效,效率高。而且失权范围明确,股东仅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已缴纳部分不受影响。

另一种途径,就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根据该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这里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指的是完全未出资,因此其适用范围比第一种途径要窄,但程序要求却更高,需要作出股东会决议。所以该规定在理论上虽然仍可适用,在实践中却可能将逐渐被程序更简便、适用范围更广的失权通知制度所取代,失权通知制度将成为主要适用路径。

再来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又有怎样的法律途径。

由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途径也是失权通知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的,公司同样可以通过催缴、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的程序,使其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份。

另外,对于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并可以请求该认股人对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新《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在失权通知制度的法律适用上,我们还应当注意一些时间节点问题。

对于新法施行前发生的未出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符合其第四条第六项“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适用新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失权通知制度的规定。

对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仍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有权依据新法的失权通知制度启动除名程序。

综上,省流版就是: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失权通知制度和股东会决议两种方式启动除名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失权通知制度一条途径。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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