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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说法 | 每个公司都需要设立董事会吗?5种情形要求不同

文 / 9C律师 李晶

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连接股东会的意志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公司战略的执行和业务的正常开展。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每一个公司都需要设立董事会。一个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取决于该公司的类型和规模大小。

这里,我们按照公司类型来逐个进行分析。

第一种,除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除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以外,应当设立董事会。这既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也是为了便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第二种,除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除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以外,应当设立董事会。这是为了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众多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三种,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

如前文所述,这一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在内,由于运营相对简单,可以不设立复杂的董事会机构,只设立一名董事,来行使法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

当然,如果这类公司出现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比如计划融资、引入外部投资者或者业务规模扩大等,则公司的规模、股东人数将可能发生变化,那么,设立董事会就将是不可避免的公司治理步骤了。

第四种,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不存在例外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种,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这类公司,《公司法》只是在第六十条对其作出“不设股东会”的规定,对于其是否需要设立董事会,则未作规定。这类公司是否设董事会,应当遵循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根据其是否属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而定。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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