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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内部授权的内容和外部通知不一致时,代理权限以哪个为准?

文 / 9C律师 李晶

什么是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其代理权限依法而定,是明确的。问题中“内部授权的内容和外部通知不一致”,应该指的是委托代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这里,“被代理人的委托”就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授权的内容”。

但是,对于相对人来说,从何而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内容是什么?当然是从代理人手持的代理协议、委托书,或者代理人的声明而来,这就是问题中所说的“外部通知”。

那么,当内部授权的内容和外部通知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何为准呢?

内部授权的内容与外部通知不一致,也就是外部通知的授权范围要么比内部授权范围小,要么比内部授权范围大。外部通知比内部授权范围小,代理人可能涉及不完全履行职责;外部通知比内部授权范围大,代理人可能涉及超越代理权。

代理人不完全履行职责,可能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来说,当然是以内部授权为准。被代理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这种情形一般并不会影响代理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通常是“外部通知比内部授权范围大,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外部通知和内部授权以何为准呢?

这要看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是善意的。

对于善意相对人来说,应当以外部通知为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因为,对于善意相对人来说,其了解代理人代理权限内容的途径就是来自代理人,至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协议内容,善意相对人并不知情,也没有了解的义务。代理人出示的外部通知,就使得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代理权限,无论代理人是超越了代理权,还是不完全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如果代理行为的相对人非善意,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的授权不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该相对人将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当内部授权的内容和外部通知不一致的时候,对于善意相对人来说,应当以外部通知为准。如果代理行为的相对人非善意,甚至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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