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老板单挑股东会:12%股权对抗70%股权

2022-02-17

文 / 9C资本力 周永信

X老板是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是做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从事该业务需专门资质,资质等级与技术人员数量有关。

原本,甲公司注册资本400万,有7个股东。X老板持股36%,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股东A持股35%;其他几个股东,持股都很少。

X老板管战略,股东A管业务,两人各管一滩,共同努力,企业做的有模有样。

一、引入新股东

2013年底,X老板与股东A意识到,企业要发展,还得有人。所以,决定引入一批新股东。股东A在市场上跑的多,所以,主要由他负责找人。

新股东很快到位,然后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

根据决议,甲公司引入新股东后,共有股东15人。其中,X老板实际认缴出资额为36万元,占股12%;股东A实际认缴出资额为36万元,占股12%;其他股东认缴比例不等,最多的7.5%。

决议还规定,股东认缴股权后将出资额打入指定账户中,实际到位资金要求为300万元,并将变更工商注册资本为300万元。

之后,15位股东均按决议实际缴纳了出资。

2014年1月,甲公司任命股东A为总经理,并向15位股东出具了股权证书,但此次股东变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强行合并

队伍壮大了,企业发展越来越好。但X老板与股东A的经营理念,却开始发生分歧。

股东A想与当地另一家做同类业务的乙公司合并,让企业再上个台阶,X老板不同意。但是,X老板已经左右不了形势。

引入新股东后,X老板的股权只剩下12%,而新引入的股东,也主要是股东A找的,都是他熟悉的人。所以,在股东会里,X老板是无法与股东A抗衡的。

还有一点,股东A是总经理,公章、营业执照等,也都掌握在他手里。

2016年10月,股东A以总经理身份代表甲公司,乙公司法定代表人B总代表乙公司,双方签订《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并成立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约定:1、公司合并是双方自愿,法律地位平等而非兼并;2、合并后新公司双方股东人数不多于3人,双方各占40%的股份,剩余20%的股份为审查骨干的红利来源,用于保障其收入,并由甲、乙双方平均代持;3、审查人员及后勤管理人员根据新公司组织人员情况,从甲、乙双方公司并入人数相对平衡,原则上各占50%;4、新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运行,由股东A出任董事长,B总出任总经理;5、新公司的办公地点暂定;6、新公司的合并事项及相关工作安排为本协议附件(后双方并未签订协议附件);7、注册人员一览表。

《框架协议》签订后,股东A安排审查技术人员12人转注册至乙公司。

2016年底,甲公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到期,并未申请延长资质期限。

2017年1月,甲公司将引入新股东时,实收的股金退还给股东A、X老板等15位股东。

2017年3月20日,甲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经股东会讨论,持股总数超过公司实际注资总股本70%股东表决同意,并形成决议如下:1、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不再履行相关职能。2、同意启动公司注销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3、同意2016年9月被授权人股东A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合并共识。现场制作了《公司股东会议纪要》,除X老板外,其他股东均在该文件上签了名。

X老板被完全孤立,成了孤家寡人。

三、对抗股东会

在人和层面,X老板无力回天。但是,他不想就此认输,因为他还有规则牌可打。很快,他便采取了行动。

2017年4月,X老板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对外送达了两个文件。

一个文件是《关于立即停止并消除伪造股东会议纪要违法行为的函告》,送达给了股东A在内的4个主要股东。该函告的主要内容为:2017年3月20日会议纪要是伪造的,股东大会上并未当场签订会议纪要,除讨论公司注销事宜并当场签订《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外,未讨论会议纪要上的其它内容。

另一个文件是《联系函》,送达给了乙公司。该函的内容为:2017年3月20日上午,我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形成关于公司注销、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最近我发现股东A等人采用欺骗手段伪造了一份2017年3月20日的《公司股东会议纪要》,该纪要的内容股东大会上并未讨论形成决议,是股东A等人为实现个人非法利益伪造的,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不予认可,本人已通过公证形式致函造假者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我公司股东大会未授权任何人与贵公司商议合并事宜。现通知贵公司务必停止与我公司的合并事宜,至于如何合并必须与本人商议。

这两个文件有用吗?

四、文件效力

上面两个文件有用没用,要看X老板的目的。如果他的目的是阻止合并,那么这个目的达到了,从两个方面可以证明。

1.乙公司反应

2017年6月和8月,甲公司两次函告乙公司,要求进一步协商合并相关事宜,完成公司的合并。

乙公司在两次收到甲公司函告后,回复甲公司:《框架协议》签订后暴露的各种矛盾充分证实,贵公司内部混乱、矛盾尖锐复杂,严重缺乏合并的诚信基础。

之后,乙公司便终止了与甲公司的合并事宜。

2.法院判决

2020年,甲公司在人事更迭后,起诉了乙公司,其中涉及对上述合并相关的《框架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一审时,法院认定有效,核心依据是《公司股东会议纪要》。该文件“持股总数超过公司实际注资总股本70%股东表决同意”,X老板声称伪造,但上面的股东签名都是真实的。

二审时,法院认定无效,理由有三:

第一,工商登记显示,X老板持有甲公司36%的股权,而公司合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他对公司合并事项持有否决权,并以函件明确表示了反对;

第二,《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中“持股总数超过公司实际注资总股本70%股东表决”,不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事项的表决方式;

第三,此后甲公司再没有就《框架协议》及公司合并事项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并表决通过。

五、后续

X老板成功的阻止了合并,但这真是他想要的吗?

2018年2月,甲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动,X老板和股东A均从公司退出,股权卖的一股不剩。接盘的,是原来的一个小股东。

周律说

X老板的举措并不是太专业,但依然能达到目的。究其原因,是因为股东A等股东的操作漏洞太多,以致他们在占尽人和的情况下,还是经不住轻轻一击。

1.引入新股东时,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引入新股东的方案中,含有减资问题

这可能是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的主要原因。同时,这还使新股东的股东资格,成为一个重大隐患。所以二审法院才会以工商登记认定股权比例。

3.《公司股东会议纪要》的行文,的确太不规范

“持股总数超过公司实际注资总股本70%股东表决”太模糊,根本没有说明怎么表决的,谁同意谁不同意,分别有多少表决权。

4.没有弥补措施

股东A等人意见是一致的,在知道《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不规范后,完全可以设法再开股东会,然后制作一个规范的决议,但他们并未采取这一弥补措施。

关于作者:周永信,9C资本力创始人、股权律师,著有《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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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股东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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