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老板乾坤大挪移计划:公司吊销后吸收合并,行得通吗?

2022-02-12

文 / 9C资本力 周永信

K老板有家甲公司,因未按时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了。但是,他并没有走清算并注销的手续,因为该公司还有些特殊资源,不能舍弃。所以,他不想让这家公司就此“死”掉。

但是,公司已经被吊销,如何保住那些特殊资源呢?

K老板想出一招乾坤大挪移:他还有一家乙公司,经营一切正常。用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甲公司一切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包括那些特殊资源,不就都转移过来了吗?

说干就干。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甲公司全部100%股权以总金额50万元人民币现金被乙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吸收甲公司而继续存在,并承继甲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和资产,合并后乙公司名称不变,甲公司解散并注销。”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同日出具收款50万元的收条。两日后,乙公司在某报纸刊登吸收合并公告。

之后,K老板安排人,去工商局办理吸收合并手续。

可是,工商局不予办理,说拿不准他们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是不是有效。

面对现实的阻力,K老板不言放弃。既然工商局拿不准,那咱就去让法院给认定一下。

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到当地区法院,要求确认《吸收合并协议》有效。

K老板认为,原告和被告,都是咱一家,这官司怎么打怎么赢。

现实如何呢?

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甲公司被吊销,法人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已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乙公司的诉求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予认可。据此判决: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

K老板不服,又上诉到市中院。

为了获得市中院的支持,K老板又补充了点新“料”。

乙公司提交了2组证据:

1.购房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于证明甲公司不能启动清算注销的事实,商品房合同写有主体名称、注册号,不可替代,必须由其他主体承续债权债务后才可以启动清算注销。

2.群众(购房者)维权诉求书。用于证明甲公司必须用吸收合并方式,才能义务为人民群众实现诉求。

甲公司质证后,对上述2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K老板的意思是,你看,我搞合并是为了给群众解决问题,是负责任的表现,法院得支持我吧。

这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交的证据只是反映甲公司销售房产及无法办证的情况,并未体现其所主张的甲公司不能启动清算注销以及合并等相关内容,故上述两份证据与案件无关,不予审查。并且认为,乙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乙公司主张签订合并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及安置等问题,但在案涉合并协议中并未体现相关内容。

2.甲公司因未按规定接受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甲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等,而清算结束后才能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故乙公司和甲公司约定双方合并后解散、注销甲公司,与法不符。

3.甲公司将其全部股权作价50万元,通过合并方式将公司全部资产转移给乙公司,即是经营性行为,但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故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已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乙公司提出确认《吸收合并协议》有效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至此,K老板的乾坤大挪移计划,卒。

周律说

公司合并属于特殊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本案例的焦点不在于此,而在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区法院和市中院都认为不能,主要理由是公司被吊销后,公司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而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就与清算无关,所以协议无效。

区法院和市中院的结论没错,但其依据其实是不太严谨的。因为公司被吊销后,法律只是规定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但是,如果公司一直没有成立清算组呢?什么时候进入清算期间呢?如果没有进入清算期间,所签订协议有效吗?这些都是很值得商榷的。

区法院和市中院都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其实这一条,才是公司吊销后吸收合并的真正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根据其中(三)可知,公司合并是需要解散公司的。也就是说,被合并前的公司,应该是非解散状态。

而根据(五),公司被吊销,就已经解散。

所以,被吊销的公司,是不能再被合并的。

关于作者:周永信,9C资本力创始人、股权律师,著有《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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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股东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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